《清华附中福州学校关于加强教学行为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定如下:
一、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负责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委员会由校办公室、教学管理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资源保障中心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及语文教研组和其它语文教师组成。语委会办公室设在教学管理中心,由处分管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处室及教研组负责人分别协调、监督学校行文、科研、管理、教学、广播、出版、海报、网站、校内重大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规范用语用字工作。
二、学校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各行政处室要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教学班应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
三、全体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以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以规范汉字作为教学用字,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者须向校语委办说明和备案。师生员工在公共场合,如集会、会议、宣传、广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中一般应使用普通话。
四、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印章,各级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校内公文,学校出版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校园网用字,学校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简章),及各种相关宣传资料等应使用规范字。
五、学校建立链接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网站的语言文字工作网页,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栏,及时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和其他语言文字法规、资料、工作动态。不定期编印相关宣传文集或教师论文。
六、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对全校各种场合用语用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数据归入相关考核体系。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
七、学校将结合师资培训,积极推进普通话测试工作。不定期选送优秀教师参加相关培训。全校专业教学人员应通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做到持证上岗。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清华附中福州学校教学管理中心
2024.09